1.企業在初始確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就應當計算確定實際利率,并在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
  2.交易性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
  3.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計量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公允價值和交易費用計量。
  5.企業(除融資性擔保公司外)通過對所轉移金融資產提供財務擔保方式繼續涉入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財務擔保金額兩者之中的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財務擔保金額和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財務擔保金額,是指企業所收到的對價中,被要求償還的*6金額。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通常是指提供擔保而收取的費用)。
注冊會計師微信號
專業的cpa考生學習平臺與職業發展平臺,干貨滿滿,搶鮮分享。歡迎關注微信號gaodun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