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資產轉移
  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如企業將持有的未到期商業票據向銀行貼現等。
  (二)金融資產轉移的類型
  1.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如將持有的未到期商業票據向銀行貼現等,此時收取現金流量的權利已經轉移給銀行。
  2.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并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同時還應滿足下列條件:
  (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2)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通常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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