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需要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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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第24號令) 第二條 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立分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五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須經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二、受理條件
設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具備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書面合伙協議、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及固定的辦公場所;1、年齡在65周歲以上的人員不得擔任新設立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2、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發起合伙人,自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批準設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上述合伙人應當具備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有取得證書后最近連續五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的經歷,成為合伙人前1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設立分所的事務所應具備依法成立3年以上,注冊會計師數量不低于50名(不含擬到分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有限責任事務所商年末的凈資產和職業風險基金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合伙事務所上年末的凈資產和職業風險基金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前3年內該事務所及其已設立的分所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設立的分所應具備分所負責人為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股東,至少有5名注冊會計師,有固定辦公場所。注冊會計師人數50人以上,年業務收入1000萬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