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1.一般規定
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提示】營業稅的非應稅勞務和服務:屬于增值稅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營改增服務。
2.境內勞務判定
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提示】區分非應稅項目、不征稅項目、免稅項目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2)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3.境內勞務幾種情況的判定
(1)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2)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3)境內提供保險勞務:
一是指境內保險機構為境內標的物提供的保險,不包括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
二是指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物所提供的保險。
4.其他規定
(1)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的,分包者為納稅人;
(2)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二、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