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利于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第五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注冊會計師經批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經批準成立,均應發給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證書。有關證書的發放事宜,財政部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也可以委托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沒有成立協會組織的,由財政廳(局)直接辦理。
三、證書有如下3種:
1.注冊會計師證書(訂本式);
2.注冊會計師證書(單頁式);
3.會計師事務所批準證書。
四、注冊會計師經批準注冊后,應填寫注冊會計師證書申領單(格式附后),由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提交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將申領單連同其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副本,一并轉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核,經同意后發給訂本式和單頁式注冊會計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