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為法定減免、特定減免、臨時減免三種類型。


一、法定減免稅


(一)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5.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二)下列進出口貨物,可以暫不繳納關稅(6個月內)


見教材,共9種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1.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2.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二、特定減免稅


關注:


科教用品、殘疾人專用品、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加工貿易產品、保稅區進出口貨物、出口加工區進出口貨物


三、個人郵寄物品減免稅


自2010年9月1日起,個人郵寄物品,應征進口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