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計稅方法
1.從價定率征收: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2.從量定額征收: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一)銷售額的確定
1.基本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原油、天然氣、煤炭)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2.特殊情形:
(1)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按關聯單位銷售額征收資源稅;既有對外銷售,又有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對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產品,按對外售價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資源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公式中:成本為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例題?計算題】某油氣田開采企業9月開采天然氣300萬立方米,開采成本為400萬元,全部銷售給關聯企業,價格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當地無同類天然氣售價,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成本利潤率為10%,則該油氣田企業當月應納資源稅:
『答案解析』應納資源稅=400×(1+10%)÷(1-6%)×6%=28.09(萬元)。
(二)銷售數量
1.基本規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2.特殊情形: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二、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自產自用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不繳納資源稅;用于其他方面,按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指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無法確定移送使用量,而采用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具體規定:
(1)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