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財務與會計》高頻考點:固定資產折舊稅務師《財務與會計》高頻考點:固定資產折舊一、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級別、用途)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
4.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5.福利費(生活補助費)、撫恤金、救濟金(生活困難補助費)。
6.保險賠款。
7.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8.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9.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10.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二、減稅項目(三項)
①殘疾、孤老、烈屬的所得。
②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注意:
1.減征幅度和期限,由省一級人民政府規定;
2.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才適用減稅規定,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三、暫免征稅項目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條件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見教材)
6.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7.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8.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10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10.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1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2.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以及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3.新增: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4.新增:為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