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許可的設定
1.目前的項目
(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增值稅票找國稅總局,其余找省級稅務局
(2)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省級稅務局批:可延繳+最長不超3個月
(3)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找區縣級稅務機關
(4)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找區縣級稅務機關
(5)增值稅專用發票*6開票限額審批找區縣級稅務機關
(6)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找區縣級稅務機關
(7)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共同上級稅務機關
2.取消的項目
(1)領購普通發票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即具有領購普通發票的資格
(2)使用計算機發票按一般普通發票領購手續辦理
(3)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屬于義務
(4)拆本使用發票禁止行為
(5)跨規定使用區域(跨省)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6)對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自由的行為
【提示1】稅務機關的行政審批中取消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
【提示2】取消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實施的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認定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