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行政法淵源中效力沖突的解決方式
1.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適用沖突
(1)法律之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由“國務院”裁決。
2.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適用沖突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適用沖突時:由“國務院”裁決。
4.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之間適用沖突時:
(1)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2)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