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分類與認定
(一)基本標準
除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外,“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滿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除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三)特殊規定
1.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2.航空公司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四)納稅輔導期納稅人
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