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法效力
基本分類包括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
1.稅法的空間效力
①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②在地方范圍內有效
2.稅法的時間效力
分類具體分類
稅法的生效(三種情況)
①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
②稅法自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個別條款或小稅種)
③稅法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這種說法生效方式實質上是將稅收管理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
稅法的失效(三種類型)
①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最常見)
②直接宣布廢止
③稅法本身規定廢止的日期
對法律溯及力的規定,概括起來包括有從舊、從新、從舊兼從輕、從新兼從輕四個基本原則。一般而言,稅法實體法多采用從舊原則,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稅收程序法多采用從輕原則,不僅便于稅收征管,也對納稅人的實體權利不構成損害。在稅法實踐活動中往往還堅持“有利溯及”的原則,既在對納稅人有利的環境下,堅持稅法使用上的“從輕原則”。
3.稅法對人的效力
①屬人主義原則
②屬地主義原則
③屬人、屬地相結合的原則
(二)稅法的解釋
具有專屬性、權威性、針對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照解釋權限劃分,稅法的法定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2.按照解釋的尺度不同,稅法解釋還可以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與擴充解釋。
字面解釋——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
限制解釋——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擴充解釋——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