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一)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二)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三)納稅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預收貨款以外的其他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憑證的當天。
(四)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五)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首次開具支付貨款憑據(jù)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一)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地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二)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納稅。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納稅期限
(一)按日、按月;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二)不定期開采礦產品的納稅人,可以按次計算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