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別納稅調整的概念及關聯申報管理
特別納稅調整是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一)關聯方
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具體指: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結合教材關聯申報管理的8條復習。
(1)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股權控制)
(2)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借貸關系)
(3)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3-4項人員控制)
(5)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6)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5-7項經營控制)
(8)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1)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實質控制)
(二)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1.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25%的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實際稅負明顯偏低是指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稅率的50%。
2.資本弱化管理: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
(1)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2)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
(3)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特別納稅調整管理的內容
1.轉讓定價管理
2.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3.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4.受控外國企業管理
5.資本弱化管理
6.一般反避稅管理
二、同期資料管理
1.同期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組織結構;(2)生產經營情況;(3)關聯交易情況;(4)可比性分析;(5)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2.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1)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2)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3)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3.其他規定:
(1)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同期資料,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2)企業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同期資料,須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字或蓋章。
(3)同期資料應使用中文。如原始資料為外文的,應附送中文副本。
(4)同期資料應自企業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5)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可延期報送,但最遲不得超過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