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登記管理規程
1.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2)除第(1)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注意: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上述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二)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提示:自然人不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3.企業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登記手續。除商業企業以外,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4.“營改增”相關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