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概念與特征
(1)含義: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可反復適用的文件。
(2)特征:
一是:屬于非立法行為的行為規范。
二是:適用主體的非特定性。
三是:不具有可訴性。
四是:具有向后發生效力的特征。
2.權限范圍
(1)內容上的范圍: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種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
(2)制定權范圍:縣以下稅務機關以及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職權并承擔相應責任——這類機構不具行政主體資格。
3.制定程序
(1)起草:制定機關的業務主管部門
(2)審核:各級稅務機關的法規部門
(3)簽署發布:局領導簽發,公告形式公布
提示:未經公告形式公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對納稅人不具有約束力。
4.其他規定
(1)解釋權:制定機關
(2)實施:公布之日起30日后,一般不溯及既往
(3)備案: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
(4)清理:每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