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程序法——熟悉基本規定
程序法涉及內容
(一)作用保障實體法實施;規范和控制行政權行使;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執法效率
(二)稅收程序法主要制度5項:表明身份、回避、職能分離、聽證、時限制度
(三)稅收確定程序3項: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
(四)稅收征收程序稅款征收(相關制度)、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稽查程序基本程序:選案、檢查、審理、執行
【其中重點掌握】
1.稅款征收中
(1)滯納金:對欠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日征收欠繳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稅款的補征和追征制度:
①補征:因稅務機關的責任;3年內;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追征: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3年(特殊情況為5年);同時追征滯納金。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地追征偷稅、抗稅的稅款、滯納金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騙取的稅款。
2.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內容: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行為條件、時間條件內,需提供納稅擔保;不能提供→稅收保全→責令限期滿,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措施內容: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