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提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