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三)對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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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科目*9章導論第五節涉稅服務的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委托方違反涉稅服務協議的規定,致使稅務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稅服務協議,由此而產生法律后果的,納稅人除了按規定承擔本身應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外,還應按規定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1.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提示】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三)對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