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與注冊會計師雖然在知識、業務等方面存在著一些聯系;
  一、歷史起源的差異
  注冊會計師起源于1720年英國南海公司案件。200多年前,英國成立了南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實行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的模式;其經營者采取作假賬、散布謠言等手法,使股票價格直線上升,最終導致公司倒閉。查爾斯·斯奈爾負責對南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賬目進行檢查,并提交了報告。他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位民間審計員,他所撰寫的查賬報告,是世界上第一份民間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起源于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主要為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股東等提供可靠、有用的信息,便于他們作出有效決策;
  然而稅務師起源于納稅人對稅法咨詢的需求和政府對稅務代理的監管,主要是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提供征納所需要的信息,實現調節經濟和公平稅負的目標。
  二、社會分工的差異
  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了行業、企業分工的細化,而且也推動了人才分工的專業化。
  稅務師和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分工,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隨著我國稅收改革和會計改革的不斷深入,涉稅服務的專業化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勞動生產率提高和社會分工細化的體現,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必然趨勢。
  三、執業依據的差異
  注冊會計師的執業依據主要是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包括《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
  稅務師的執業依據主要是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18個稅種的實體法法律法規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程序法以及諸多的稅務規章、制度。
  四、執業目的的差異
  注冊會計師的財務審計,是依據會計法律、法規,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和公允發表意見,其執業行為的目的是對股東等投資者負責。
  稅務師的涉稅鑒證是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對被鑒證單位涉稅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發表意見,從而為稅收征納雙方提供合法、準確的涉稅信息,其執業行為的目的是對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負責。
  稅務師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其“職業判斷”和“主要價值取向”具有明顯的不同,并導致部分注冊會計師在處理涉稅服務業務時,可能出現重大偏差,引起嚴重的法律后果。
  五、執業原則的差異
  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強調“謹慎性”原則。在會計核算中貫徹謹慎性原則,是為了避免盲目樂觀地確定收益,合理確認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強調“重要性”原則,只要符合“重要性”原則——不遺漏或錯報重要的會計信息,即使存在一些誤差也會被認為是“合理的”或者是“可以容忍的”。
  而稅務師在執業中,必須堅持確定性原則。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存貨、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僅對壞賬準備的計提作了規定,對其他減值準備則規定不允許稅前計提和列支。稅務師在制作涉稅鑒證報告時,必須依照稅法在企業會計報表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以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稅務師的執業原則是確定性。
  六、知識結構的差異
  取得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證書要通過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綜合等“6+1”個科目的考試,稅收知識占其專業知識的比重僅為1/7(14.28%)。而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要通過稅法(Ⅰ)、稅法(Ⅱ)、涉稅服務實務、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5個科目的考試,稅收知識占其專業知識的比重高達3/5(60%)。
  八、能力要求的差異
  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業務相比,稅務師從事涉稅鑒證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極強,既要精通各種稅法對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利潤等方面的規定,又要熟悉《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還要具有熟練的專業技能和敏銳的職業判斷力,具備了這些能力,才能準確鑒定企業是否存在多繳稅、少繳稅,甚至存在逃稅、漏稅等行為。因此,與注冊會計師從事的審計業務相比,稅務師從事的涉稅鑒證等業務對專業能力的要求更高。
  九、社會意義的差異
  稅務師和注冊會計師在為社會、企業和個人提供服務時,應該各專所長、優勢互補,而不是相互替代;因此,啟動稅務師行業的專門立法,保證其健康、規范發展,是大勢所趨,順理成章。
稅務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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