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行業的復活之路
 
    吳克紅
    一
    牢記“稅務師”是納稅人的代理人
    無論應聘擔任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經理/總監簽訂《勞動合同》提供服務(非獨立稅務師),還是以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義簽訂《代理合同》提供服務(獨立稅務師),稅務師都應該牢記自己的職業定位是“納稅人的代理人”。
    國家稅務總局插手稅務師行業的唯一法律依據就是國務院行政法規《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稅務師是跨過專業技術公開考試門檻的特定稅務代理人,稅務師必需具備獨立的稅法立場,服務于委托人的利益。
    二
    稅務師的使命是“以稅法維護納稅人的權利”
    在公權力強、私權利弱的常態社會環境下,稅務師主要的使命是以稅法維護納稅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安全利益。反對違法征稅,進行合法規劃,減輕違法責任,防范和控制稅法不確定性損害風險。
    稅務師永遠不能屈服于“違法文件滿天飛”的特殊中國國情。
    稅務師從來不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裁判官。
    三
    稅務師必需擺脫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控制,只服從于稅法
    在國務院的逼迫下,國家稅務總局被迫取消了對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注冊行政審批控制,稅務師眼看要恢復自由身了。然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5年11月又發布《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的管理,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重新創設“取消登記、收回證書”行政處罰制度,通過暗藏一個“相關規定”,再次把稅務師的職業存亡生死令牌重新抓回自己手中。
    什么叫“相關規定”?便是2017年5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公告2017年第13號,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稅務師事務所須將“業務委托協議”和“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應當在完成業務的次月向稅務機關單獨報送相關業務信息”。否則
    由稅務機關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第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由省稅務機關宣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無效,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提請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以紅頭文件的形式,以損害稅務師的信譽相脅迫,重新控制稅務師,強迫稅務師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披露納稅人的商業秘密信息。稅務師行業重新受到行政權力擠壓。
    害怕“稅務師證書被中國稅務師協會收回”嗎?
    害怕稅務師事務所被取消登記嗎?
    何去何從,好自為之。
    如果稅務師沒有能力維護自身的權利,也就別奢談“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了。還是洗洗換套西裝,明天去房地產公司應聘吧!年薪20萬起,不需登記,不需后續教育/年審……本文作者為:吳克紅,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