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納稅人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