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和勞務稅
    1.全面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如何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2.小微企業不超過3萬元暫免征收增值稅的月銷售額是否包括3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3.全面營改增后,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二條規定: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4.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的小微企業,當期因代開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5.享受小微企業優惠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不填寫本欄次。
    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增值稅免稅額,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8欄“小微企業免稅額”。
    6.個體工商戶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應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
    7.僅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由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填寫。僅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需填報該表。
    8.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十條規定: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9.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九條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企業所得稅
    10.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什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11.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是否需要備案,如何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匯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12.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第六條規定: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3.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14.跨地區匯總納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需要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5.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何所得稅優惠?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本文來源于網絡,由稅務師網整理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