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我們的知識點講解環節了!今天,琉璃學姐為大家準備的知識點不僅是最近小伙伴問的比較多的問題,還是我們日常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那就是——“私車公用”所產生的的相關費扣除問題,趕緊跟著學姐一起來漲知識吧!
私車公用基本概念介紹
所謂的“私車公用”是指公司股東或員工個人將自有的車輛用于公司的經營活動,公司給予報銷租賃費或者汽油費、路橋費、汽車維修費、保險費等費用或者發放補貼的一種經濟行為。
目前,私車公用現象較為普遍。一些公司將企業主或員工的車輛用作企業生產經營之用,公司給車主支付租金或報銷相關費用。但由于車輛使用的隨意性,是公用還是私用很難區分,也較難判定發生的費用是個人消費還是企業支出。
【稅務師考試知識點講解】“私車公用”相關費用能不能稅前扣除?
對于稅前扣除問題,不止我們在糾結,各個省也糾結,有的省說“Yes”,有的省說“No”。
1、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介紹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規定,企業因業務需要,可以租用租車公司或個人的車輛,但必須簽訂6個月以上的租賃協議,租賃協議中規定的汽油費、修車費和過路過橋費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員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租賃費,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2、不能在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介紹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10]2號)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應當是企業本身發生的,而非企業投資者發生的,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諸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只要與企業生產經營具有相關性、合理性、真實性、準確性,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不能隨便扣除,涉稅風險較大。
綜合來說,如果企業和個人有針對車輛使用簽訂租賃協議,并且協議中明確規定:企業承擔車輛產生的相關費用。那么,這些費用就可以認定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如果這些費用都有正規的發票,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沒有簽訂協議,那就不行了。
【附上】私車公用重要提醒
1、公司與私車員工要簽訂用車書面協議,約定明確車輛的使用情況及費用分攤方式。
2、公司必須建立公務用車制度,做好車輛使用記錄,分清個人消費和企業費用,員工應向公司提供汽車租賃發票。
3、對于私車公用費用稅前扣除范圍,企業應規范財務核算,相關費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將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費用改由公司承擔,并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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