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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一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概述
1.概念:土地增值稅是以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依照規定稅率征收的一種稅。
2.特點:
①以增值額為征稅對象
②征稅面比較廣
③采用扣除法和評估法計算增值額
④實行超率累進稅率
⑤實行按次征收
不動產轉讓環節稅收
轉讓方: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
承受方:契稅、印花稅
二、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解釋】包括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
【提示】凡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無論專營或兼營房地產業務,均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義務。
三、征稅范圍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轉讓、國有:出讓國有土地、轉讓非國有(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征稅
轉讓使用權/產權:強調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是否發生產權轉移,不包括未轉讓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的行為
有償:強調取得收入,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
【解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
(二)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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