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一》是稅務師最為簡單的一個科目,也是很多首次報名稅務師考試考生的選擇,今天,高頓小編就帶大家來學習一下資源稅的相關知識。
稅務師稅法一
納稅人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2.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征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征收水資源費。
3.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稅目和稅率
稅目
資源稅的稅目包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和鹽5大類,目前所列的稅目有164個,涵蓋了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
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定為原礦,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定為選礦,還有一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定為原礦或選礦。
稅率
1.分為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
2.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3.水資源稅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
4.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5.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稅目下適用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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