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后,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并填寫《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結清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款。
土地增值稅辦理
土地增值稅在哪里辦理?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內的“辦稅地圖”模塊查詢。
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內的“電子稅務局”模塊查詢。
土地增值稅設定依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設定依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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