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機構和場所的,就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及發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機構和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照規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分類
非居民企業有哪些分類?
非居民企業分類有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和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1.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1)在中國境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主要包括外國企業分公司、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等。
(3)該類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一般規定,在稅基確定、境外稅收抵免、適用稅率、征收方式等方面與居民企業基本相同。
2.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1)有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按照來源地管轄權原則,該類企業應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該類企業采取源泉扣繳的方式征稅,在稅基確定、適用稅率、征稅方式等方面與居民企業、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相比有較大區別。
(3)有些非居民企業雖然在我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對該項所得也作為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來管理。
非居民稅收管理
非居民稅收管理中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有什么關系?
1.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不但適用國內法,同時也要遵從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
2.對非居民的稅收處理存在國內法與稅收協定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把握一下原則;
(1)首先是稅收協定優先原則;
(2)其次是優惠孰優原則,如果國內稅法規定優于稅收協定,一般情況下,按國內稅法規定執行。
國際稅收是指對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開展跨境交易行為征稅的一系列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重復征稅、國際雙重不征稅、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國際稅收合作是常見的國際稅收問題和稅收現象。
國家間對商品服務、所得、財產課稅的制度差異是國際稅收產生的基礎。
國際稅收的實質是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和稅收協調關系。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是對同一課稅對象由誰征稅、征多少稅的稅收權益劃分問題。國家間稅收分配是國際稅收協調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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