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有哪些法律規定?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除斥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期間完成,形成權即告消滅。
《民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稅收征管法》中規定的多繳稅款的退還期限(3年)和少繳稅款的追征期限(3年或5年),性質上均屬于除斥期間,期間屆滿,納稅人的退稅權、稅務機關的追征權即消滅。
《擔保法》第5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由此看來,抵押擔保的存續期間即除斥期間與債權的存續期間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從這一規定看,抵押權的行使在債權訴訟時效消滅后的二年內,也就是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4年內,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所以綜合這兩項規定,由于抵押擔保的期間屆滿后只是債權人失去了請求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并不會消失。
《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所以根據擔保法25條第1款和26條的規定,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除斥期間的算法是一樣的:均為有約定的話從約定,無約定的話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起訴的話,一般保證人免責;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連帶保證人免責。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稅務師考試相關知識點的解讀和難度解析可以關注高度教育稅務師考試輔導欄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