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分類都是什么?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選擇之債
 
債的分類
1、根據債之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自由決定劃分
(1)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決定的債。
(2)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債。
2、根據債的給付標的不同劃分
(1)實物之債;
(2)貨幣之債:可發生履行遲延,但不發生給付不能的問題;
(3)利息之債;
(4)勞務之債:具有人身性,一般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強制履行,只能通過損害賠償予以救濟。
(5)智慧成果之債:如專利權轉讓。
(6)損害賠償之債。
3、根據債的雙方主體人數劃分
(1)單數主體之債:債權人與債務人各為一人。
(2)復數主體之債:債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4、根據“復數主體”之債中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的內部關系劃分
(1)按份之債
(2)連帶之債
5、根據“復數主體”之債的標的是否可分劃分
(1)可分之債:債的整體給付可以分成數個獨立的給付并且不損害其性質和價值,可分割履行。
(2)不可分之債:是指同一給付的標的不可分的復數主體之債,不可分割履行。
6、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所作劃分
(1)簡單之債:債的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該種標的履行。
(2)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數種,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為履行標的。
(3)任意之債: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用原定給付之外的其他給付來代替原定給付的債。
7、根據兩個債之間的主從關系劃分
(1)主債:能夠獨立存在的債。
(2)從債:從屬于主債并且其效力受主債影響的債。
8、根據債的給付方法劃分
(1)一時之債:只須一次給付即可完成的債。
(2)持續之債:以持續性給付為標的的債。
9、根據是否受法律強制力保護劃分
(1)自然之債:不受強制執行力保護的債。如: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且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債。
(2)法定之債(廣義):受法律強制執行力保護的債。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稅務師考試相關知識點的解讀和難度解析可以關注高度教育稅務師考試輔導欄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