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是怎樣的?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行政許可聽證
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
1、聽證通知: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關聽證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審查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計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許可的范圍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力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企業和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行政許可的種類
1、普通許可:準予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
2、特許:行政機關依法向相對人轉讓某種特定權利或配置某種資源。
3、認可:對相對人是否具備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
4、核準:對某些事項或者活動是否達到法定技術標準的核實準許。
5、登記:對建立特定法律關系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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