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貨物視同內銷有哪些規定
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1)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2)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3)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4)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5)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2.視同內銷貨物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的出口視同內銷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為: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2)對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以上五種情況的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3.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的處理
因出口做過進項稅轉出的,在視同內銷處理時,將轉出的進項稅再轉入進項稅進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