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跟著茶茶學姐來了解一下吧。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1.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2.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應納稅額的計算:
全年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基本規定有: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房產稅同)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土地。(房產稅同)
(1)包括實行全額預算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自用的土地免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房產稅同)
以上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納稅,如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索道公司)用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1)自行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使用稅5年至10年。
(2)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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