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具體規定都是什么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具體規定都是什么呢?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具體規定有:
減免稅辦理: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以下簡稱“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減免稅貨物后續管理等相關業務。
監管年限: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為:
(1)船舶、飛機:8年
(2)機動車輛:6年
(3)其他貨物:3年
監管期內定期報告: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提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超過規定期限未提交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列入信用信息異常名錄。
監管解除管理:
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對海關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要求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辦理補繳稅款手續。
減免稅貨物辦理抵押、轉讓、移作他用或其他處置管理:
(1)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隨附相關材料,并以海關依法認可的財產、權利提供稅款擔保。
(2)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3)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轉讓給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進口同一貨物不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手續。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減免稅貨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補辦許可證件的,減免稅申請人在辦理補繳稅款手續時還應當補交有關許可證件。有關減免稅貨物自辦結手續之日起,解除海關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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