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據實扣除的項目:
(1)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
①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合同約定,扣留建筑安裝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開發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就質量保證金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
(4)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5)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6)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可核定扣除的項目:
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
不可扣除的項目:
(1)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開發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2)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合同約定,扣留建筑安裝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開發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就質量保證金未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扣留的質保金,不得扣除。
(4)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