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增值稅起征點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范圍內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
二、增值稅的計算方式有哪些
1、一般計稅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適用稅率=含增值稅銷售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例題:從某境外公司承租儀器一臺,支付租金(含增值稅)169.5萬元人民幣,扣繳稅款并取得完稅憑證。該境外公司所屬國未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且未在我國設有經營機構,也未派人前來我國。計算業務應扣繳的增值稅。
回答:應扣繳的增值稅=169.5÷(1+13%)×13%=19.50(萬元)
2、簡易計稅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3、進口環節增值稅
(1)進口非應稅消費品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稅率
(2)進口應稅消費品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消費稅稅額)×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