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受理期限是多久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民事訴訟受理期限是多久呢?
民事訴訟受理期限:
(1)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且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3)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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