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是什么概念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債務人財產是什么概念呢?
債務人財產是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財產形態:
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不應認定: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設定擔保: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共有:
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執行回轉:
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未依照規定中止的,采取執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依法執行回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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