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留置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留置權的行使方式
1、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而且必須是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者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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