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是什么意思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指定管轄是什么意思呢?
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并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3.管轄權“下→上”轉移
(1)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4.管轄權“上→下”轉移
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1)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
(2)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稅務師考試相關知識點的解讀和難度解析可以關注高度教育稅務師考試輔導欄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