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規則是什么樣的?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債權申報規則是什么樣的?
債權申報規則:
1.申報期限
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補充申報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3.申報要求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4.職工勞動債權不必申報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5.未到期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6.附利息
(1)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主張擔保債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停止計息的,人民法院對擔保人的主張應予支持。
(3)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
7.未確定、未到期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8.滯納金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欠繳款項產生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債權人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9.欠繳稅款滯納金
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不享有與欠繳稅款相同的優先受償地位)。
破產案件受理后,欠繳稅款的滯納金應當停止計算,在破產程序中不得作為破產債權清償。
10.連帶債權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11.求償權申報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2)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12.連帶債務人破產
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13.保證人破產
保證人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申報其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
14.保證人、債務人均破產
債務人、保證人均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保證人分別申報債權。
15.挑揀履行權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16.委托合同
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7.付款人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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