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減免稅基本規定有哪些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契稅減免稅基本規定有哪些呢?
契稅減免稅基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7.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8.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上述第7條、第8條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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