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效力的分類是怎樣的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債的效力的分類是怎樣的呢?
債的效力的分類
1.債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1)債的一般效力,是指一切類型之債均具有的共同效力。
(2)債的特殊效力,是指僅某些類型之債所具有的效力,如雙務合同之債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等即是。
2.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1)債的對內效力,是指債之關系對債權人和債務人所具有的債權人履行債的效力拘束力。債的對內效力又可以分為積極效力和消極效力。
①債的積極效力,是指債之關系對于債權人的效力,也即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
②債的消極效力,是指債之關系對于債務人的效力,即債務人為了滿足債權而應負有的義務。
(2)對外效力,是指債之關系對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拘束力。
債的分類
1.根據債之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自由決定劃分
(1)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決定的債。
(2)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債。
2.根據債的給付標的不同劃分
(1)實物之債;
(2)貨幣之債:可發生履行遲延,但不發生給付不能的問題;
(3)利息之債;
(4)勞務之債:具有人身性,一般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強制履行,只能通過損害賠償予以救濟。
(5)智慧成果之債:如專利權轉讓。
(6)損害賠償之債。
3.根據債的雙方主體人數劃分
(1)單數主體之債:債權人與債務人各為一人。
(2)復數主體之債:債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4.根據“復數主體”之債中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的內部關系劃分
(1)按份之債
(2)連帶之債
5.根據“復數主體”之債的標的是否可分劃分
(1)可分之債:債的整體給付可以分成數個獨立的給付并且不損害其性質和價值,可分割履行。
(2)不可分之債:是指同一給付的標的不可分的復數主體之債,不可分割履行。
6.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所作劃分
(1)簡單之債:債的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該種標的履行。
(2)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數種,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為履行標的。
(3)任意之債: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用原定給付之外的其他給付來代替原定給付的債。
7.根據兩個債之間的主從關系劃分
(1)主債:能夠獨立存在的債。
(2)從債:從屬于主債并且其效力受主債影響的債。
8.根據債的給付方法劃分
(1)一時之債:只須一次給付即可完成的債。
(2)持續之債:以持續性給付為標的的債。
9.根據是否受法律強制力保護劃分
(1)自然之債:不受強制執行力保護的債。如: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且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債。
(2)法定之債(廣義):受法律強制執行力保護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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