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是什么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稅務行政訴訟的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是什么
稅務行政訴訟的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
(一)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二)再審程序
又稱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對其進行重新審查的程序。
1.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5)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6)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7)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再審具體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2)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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