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一、已納消費稅的扣除是什么?
已納消費稅的扣除是為避免重復征稅,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可以將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給予抵扣。
由于某些應稅消費品是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繳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出來的,在對這些消費品計算征稅時,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二、已納消費稅準予扣除的范圍?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高檔化妝品生產的高檔化妝品
(3)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
(9)從葡萄酒生產企業購進、進口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的,準予從葡萄酒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所耗用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如本期消費稅應納稅額不足抵扣的,余額留待下期扣除
(10)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高檔化妝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包裝、貼標或組合的,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