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執行是什么意思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稅務行政訴訟的執行是什么意思呢?
稅務行政訴訟的執行:
1.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3.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50~100元的罰款。
(3)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4)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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