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計稅依據有五種,其中,“營改增”后,成交價格等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下面今天茶茶學姐就和大家來講解一下,一起來看看吧。
契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

契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

1.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2.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1)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

(2)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3.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4.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的依據

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5.“營改增”后,成交價格等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人也不含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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