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是否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9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認真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保證了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平穩較快增長。近年來,隨著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工資發放方式的改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一些單位在國家統一政策外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及其他工資外收入未全部納入個人收入并扣繳個人所得稅;二是一些單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實提供個人收入資料,瞞報、少報個人收入;三是個別單位干部、職工對納稅不理解甚至阻撓代扣代繳工作。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堅持依法治稅,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重要意義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是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是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依法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為全社會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起到示范帶頭作用。
 
  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應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職責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將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及本單位內部當期向職工發放的所有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等收入進行合并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按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切實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履行扣繳稅款義務,應自覺接受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的,將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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