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口徑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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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減低稅率政策(減按20%征收)以及減半征稅政策(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除應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外,還需符合下列條件: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對上年度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或等于0的企業,凡在當年預繳時獲利(指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實際利潤額大于0),預繳期間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相關規定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五)上一納稅年度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在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10萬元但小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六)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在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10萬元但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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