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籌劃實務】轉貸業務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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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頓注冊稅務師考試微信:gaoduncta 案情簡介:稅務機關在對某企業納稅評估時發現,該企業2012年2月向A企業借入資金550萬元,合同約定時間為半年,年利率為10%,當月以同樣的條件向B企業借出550萬元,到11月份為止尚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相關稅金。財務人員解釋,該筆資金是企業代B企業向A企業籌借的資金。B企業為該企業協作單位,年初因新上項目有資金缺口而向A單位籌借資金,但A企業對B企業缺乏信任,該企業因此作為“中間人”通過遞進借貸的形式幫助B企業籌資,企業本身沒有利潤流入,純粹起到信用擔保的作用,財務人員認為無需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指出,轉貸業務是否繳納營業稅與有無利潤流入無關,責令補繳營業稅及相關稅金并作出相應處罰。
稅法分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案中,財務人員認為轉貸資金無利潤流入,是信用擔保行為,但事實上,該企業將資金貸與B企業取得收入,已發生應稅行為,是法定的納稅人,不管有無利潤流入,都應按照貸款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繳納營業稅及相關稅金。
高頓網校小編寄語:你無法永遠掌控每件事。放手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如果你還是一個能干的人。但如果你想繼續成長,有時候你需要放棄對某些事的掌控,讓一切順其自然。這并不意味著你對待事情的態度是“靜觀其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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